渭南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九章 专门(业)委员会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条例》,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渭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渭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渭南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非营利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渭南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渭南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本会是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遵守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接受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工作保障,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渭南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渭南市律师协会,简称:渭南律协;英文名称:Wein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WNLA。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渭南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渭南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习律师申请材料的审核、报送、协调及实习证的领发工作;
(六)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八)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九)接受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十)受理会员的申请;
(十一)制订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二)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三)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
(十四)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五)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六)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陕西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属于本会考核的律师(包括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经渭南市司法局申报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机关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执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其他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受本章程第十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行业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教育、监督、指导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八)加强实习律师教育管理;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接受本会对执业过程中的纠纷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十一)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可决定对其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惩戒纪律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行业处分。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渭南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的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出席大会的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换届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候选人选。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其所在的单位会员中推荐或选举产生,其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增补、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会会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后取消,并由本会执行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规则、执业行为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七)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应为本市执业律师,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曾经担任市律师协会会长,能深刻把握律师事业发展规律,在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力,对行业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广大律师普遍认可。名誉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可连任连选。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提名,批准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批准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行业管理规则;
(七)审议批准会长办公会提出的有关业务规范指引;
(八)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九)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十)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十一)决定提前、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十二)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六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部署本会工作;
(十三)其他理事会授权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廉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重视律师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六)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交的会议议案、活动方案、业务指引等文件草案;
(二)讨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开展某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的动议和意见;
(三)监督执行机构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
(四)审议执行机构提出的各项建议、议案和方案;
(五)审议批准执行机构内部各项制度;
(六)审议批准执行机构提交的有关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名单应报渭南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由渭南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连续执业十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其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本会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渭南市司法局的各项决定;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及秘书处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应由秘书处聘任或解聘的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名单应报渭南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律师业务的开展,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第四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办理律师业务及律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六)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单位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会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及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申请专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可以给予暂缓考核,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五十七条 会员向本会交纳会费的数额,按照陕西省律师协会规定缴纳。
第五十八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业发展战略调研;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四)开展行业文化建设;
(五)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六)表彰会员;
(七)监督、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及考核;管理对申请执业人员的实习和考核;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
(九)开展律师对外交流活动;
(十)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十一)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十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十三)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四)举办会员文体福利事业;
(十五)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十六)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七)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必须符合以下非盈利组织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事业;
(二)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四)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一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其他应该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前应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渭南市司法局和渭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陕西省律师协会核准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